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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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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10-17 作者:钟茜 点击: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态环境,增强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新动力,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和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整合创新创业资源,强化政策集成,以构建“众创空间”为载体,着力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培育创新文化,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局面。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基本形成科学完善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构建起优质高效的服务体系,在全社会形成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把泸州建设成为川滇黔渝结合部的创新创业高地。打造一批市场化、专业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30个以上、面积达到70万平方米以上,初步建成覆盖全市各县(区)、各园区的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体系。新增中小微企业10000户以上,新增zhuanli申请5000件(其中发明zhuanli申请1800件以上),商标有效注册量达到10000件以上,创业者突破40000人。深入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和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引进、培育一批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构建覆盖创新创业就业全方位、全过程的综合服务体系。 


  二、强化政策支持,促进创新创业 


  (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工作,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继续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除国务院决定或法律法规继续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许可审批事项和涉及市场主体机构设立的审批事项及依法予以保留的外,其余涉及市场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事项,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四)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企业凡用于创新、研发的投入和引进高端人才并直接从事创新与研发工作的人员工资薪金,可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加大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政策的落实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用于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依法免征进口税收。对企业申请、维持zhuanli和购买国内外zhuanli技术的支出计入无形资产,准予依法摊销。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独立法人企业研发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依法落实技术转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等群体创办个人独资企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发展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创新创业。做好统计分析,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加强跟踪问效。 


  (五)强化财政资金引导。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通过科技创新促进大众创业就业,设立市级创新创业引导资金5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开展创新券补助试点等。各县(区)、各园区应设立创新创业引导资金,其中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泸州国家高新区、长江经开区、泸州白酒产业园区资金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资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整合各种资源,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


  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市、县(区)、园区要统筹现有各项支持创新创业的专项资金,通过后补助、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融资贴息)、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对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文化科技融合等科技服务业项目和平台建设给予支持。鼓励各县(区)、各园区设立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创业孵化器建设等各类专项资金。 


  放宽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范围。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提高间接费用比例,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项目在研期间,年度资金结余可按规定结转继续使用一年。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所需差旅费如有不足,可在科研项目经费中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两项支出中调剂安排,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六)拓宽创新创业投融资渠道。完善创新创业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推动科技型企业进行股权、债务融资。对有直接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企业,优先纳入直接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对注册地和募投项目均在我市的科技型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首发上市的,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融资板挂牌的企业,按照市政府已出台的鼓励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一系列文件,视不同情况给予25万元—250万元定额奖励,对投资我市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并积极帮助争取省级奖励资金。积极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通过公司债、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市场等拓展融资渠道。支持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探索建立“互联网+”项目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搭建银科对接平台,推动我市商业银行机构设立科技支行,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科技小额贷款试点。


  制定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引导补助办法,对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小贷公司、商业银行以及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进行补助,所需资金从市级创新创业引导资金中列支。积极争取省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降低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 


  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个人发放的贷款,扩大反担保的范围或取消反担保,由财政给予贴息。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50%的贴息。加强协作配合,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推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 


  (七)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单位建立相应管理办法,规范科技人员离岗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酬,对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泸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在泸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国有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八)大力引进国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围绕我市重点领域、优势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学科的实际需要,面向国内外重点引进化工、装备制造、能源、酒业、新能源新材料、现代生物医药、现代金融、现代港口物流等高级研发人才、高级创意人才、高级复合型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设立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用于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坚持引人与引智、引才与引团队、引才与引项目相统一,通过刚性调入和兼职兼薪、合作研究、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科技咨询等柔性流动形式,采取环境引才、项目引才、产业引才等多种方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引进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九)鼓励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加大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补贴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工商部门注册或民政部门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如开办网店、农业职业经理人等),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为大学生创业创新提供支持,在高校或地方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实施“四川青年创业促进计划”(SYE),组织我市18-40岁的创业青年向团省委争取SYE项目扶持,通过项目评审的创业青年,将获得团省委SYE办公室发放的3-10万元免息、免担保创业启动资金贷款,并一对一匹配志愿者导师开展创业帮扶。实施“四川省妇联'春蕾绽放'女大学生创业微计划”,鼓励各高校女大学生争取省妇联“基础培训+创业实践+个性化定制”套餐培训,通过项目评审后实行落地孵化。各在泸高校应按规定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休学年限按照高校相关规定执行。 


  实施“科技创新苗子培育计划”,采取“导师+科技创新苗子”和“人才+项目”的培养方式,选择我市范围内的高校在校学生、3年内毕业生,以科技项目的形式资助其在我市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和发明创造。 


  (十)支持各类能人创新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新创业,依托我市各开发区、农业产业园发展返乡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将农民创新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幸福美丽新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农村低保对象在创业期间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扶持网上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十一)激励企业提升创新能力。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增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对新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研发服务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所需资金从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各县(区)、各园区应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提升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十二)促进zhuanli实施转化。建立白酒产业、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行业zhuanli数据库。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zhuanli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zhuanli实施获得收益。以zhuanli权等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既未约定也未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情形下,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行实施其发明zhuanli的,在zhuanli有效期内,每年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实施该发明zhuanli营业利润的5%;转让、许可他人实施zhuanli或者以zhuanli出资入股的,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应不低于转让费、许可费或者出资比例的20%。 


  (十三)扶持各类创新创业项目。对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我市急需引进的创业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项目补贴;对政府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在泸落地转化的参赛项目和大赛获奖项目可给予一定数额的项目补贴,对在泸落地并获得创业投资的大赛项目,由市、县(区)创业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跟进投资。对入选泸州市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的培育对象提供培育扶持资金,用于教育培养、项目攻关、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创业项目入驻市级公办创业孵化园在孵化期内的,由创业园所在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为其提供免费办公地或减免经营场地费;入驻市级民办创业孵化园的,由纳税地财政给予房租补贴。 


  三、加强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十四)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城乡一体的创新创业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创新创业服务队伍建设,完善市、县区、园区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机构,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市、县(区)、园区、街道(乡镇)应于2015年7月底前在政务(便民)服务中心专门设立创新创业服务窗口,为大众提供“一站式”创新创业综合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着力打造“互联网+”新模式,加快创新创业就业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整合创新创业信息资源,实现创新创业就业政策集中发布,创新创业信息、科技供求信息、招聘求职信息统一发布,公开共享。按照统一标准、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科技创新资源、人力资源数据库,搭建业务经办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决策分析平台,实现创新创业就业服务工作的全程信息化。支持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征集展示推介等活动,组织和参加川、滇、黔、渝中心结合部创业项目推荐会、创业融资洽谈会等大型专题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力。 


  (十五)探索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各县(区)、各园区要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利用创新券,向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购买所需科研服务,相关科研服务机构持创新券到同级财政部门兑现补贴。市科技、财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各县(区)、园区的补助额度,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市级创新创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十六)促进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建立科研资源、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支持我市公益性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对提供资源共享、创新创业服务成效显著的单位和机构给予10-3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小微企业在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新产品研发检验测试的费用给予30%的补助。鼓励市外科研院所(机构)在泸设立分支机构为我市产业发展提供科研服务,对新引进入驻泸州的科研院所(机构)给予50-100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从市级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中列支。 


  (十七)推进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各县区、园区、高校要整合闲置办公用房,国有控股企业闲置厂房,社会闲置资产等适合打造创新创业平台的场所,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的形式,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采用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确保2015年每个县(区)、每个园区都要建成1个产业特色突出、承载力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孵化大楼、孵化工场、孵化园区等),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创意交流、创新成果转化的实验室和设备条件、投融资对接、商业模式构建、团队融合、工商注册、政策申请、法律财务、媒体资讯等全方位创新创业服务的生态体系。积极打造满足创新创业需求的孵化楼宇、社区、小镇,通过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减免、补贴和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形成创新创业集聚区,每个县(区)要建设1条科创街,每个街道要建设1个科创园,每个社区要建设1个创客角。积极引导和鼓励科研院所、企业、个人、投资机构等社会力量在我市投资建设运营一批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专业化孵化平台,各县(区)、园区按其对入园创新创业人员提供的服务情况给予平台3-5万元的补助。 


  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对市级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新建成的创客空间、创客角、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分别给予10万元的创建资金补助;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创建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从市级创新创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十八)推进创新创业园区(基地)、俱乐部建设。建立创新创业集聚发展机制,以泸州国家高新区、长江经开区、泸州白酒产业园区为重点,加快园区创新创业配套服务建设,着力培育、打造一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对经国家级和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化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从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对新获得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市级创新创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经认定为市级以上的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通过年度效能考评的市级以上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园,按在园创业(孵化)项目数给予奖补。 


  在泸各高等学校要积极打造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专门场地和经费保障,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管理服务。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信息咨询、供需对接、项目推介、项目孵化等服务。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新建成的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根据规模大小给予10-30万元的资金补助,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创业培训补贴、设备购置和项目孵化等,所需补助资金从市级创新创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十九)推进商贸流通创新创业空间建设。积极规划一批新的商贸流通创业创新空间。主要包括:西南商贸城(二期)、中国泸州·佳乐世纪城、西南医疗康健中心、进口商品保税直销中心(二期)、电商快递分拨中心、四川共筑医药物流园、泸州港EDI中心等。以电商示范为契机,加快泸州市电商产业孵化园(双创园)建设,开展电商“五进工程”,推进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创新应用,举办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创业大赛,加大电商人才培养力度,优化电商创新创业服务环境。各县(区)、各园区要结合自身优势,围绕产业特点发展电商产业,并予以政策支持。 


  (二十)建立面向创新创业者的zhuanli申请绿色通道。支持我市创新创业者的zhuanli申请、授权zhuanli,对新申请发明zhuanli、实用新型zhuanli、外观设计zhuanli的申请费用(含实质审查费),按实际缴费额给予一定补助;对新授权的发明zhuanli、实用新型zhuanli、外观设计zhuanli每件分别资助3000元、800元、400元;对新授权的涉外zhuanli每件资助5000元(同一zhuanli资助最多两个国家和地区),所需资金从市级zhuanli资助资金中列支。鼓励zhuanli代理机构在我市开展zhuanli代理业务,对为我市企业代理发明zhuanli申请并获得受理的zhuanli代理机构给予1000元/件的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从市级创新创业引导资金中列支。各县(区)、各园区应设立zhuanli资助资金。支持zhuanli实施转化和产业化,对获得发明zhuanli授权(引进核心技术获得发明zhuanli独占许可权),并在本市范围内实现产业化且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项目补助;帮助企业注册和培育商标,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进一步加强对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营造创新创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十一)加快技术市场建设。整合川南片区及省内外科技资源,建设“川南科技成果与zhuanli技术实体交易市场”。加大对技术市场合同登记服务机构、技术合同服务点支持力度,建立技术经纪人服务机构,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加强技术经纪人培训和管理,活跃我市技术交易市场,为大众创新创业提供技术交易服务,促进技术交易和转化。对我市技术市场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交易合同服务等工作,按上年技术合同交易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工作经费补助,用于技术经纪人开展技术经纪工作和业务培训,所需资金从市级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中列支。 


  四、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泸州市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创新创业工作的领导、统筹和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各园区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由“一把手”负总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 


  (二十三)强化绩效考核。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对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各县(区)、园区、部门不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四)加快政策落实。各县(区)、各园区、各相关部门应在本实施意见发布后1个月之内,制定出台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办法,将相关政策编印成册,并上网(墙)公布。需市级创新创业引导资金列支的各奖补政策由市级相关部门归口受理,每季度汇总一次,提出意见报市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财政支付。各县(区)、园区开展大众创新创业工作的奖补情况每季度汇总上报市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十五)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就业创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就业创业工作,引导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二十六)其他。在年度内出现环保、安全方面重大问题的企业,取消其当年申请奖励、补助等资格。市本级其他支持创新创业相关政策与本意见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政策措施为准,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区)、各部门、各园区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创新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 


  附件:泸州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和政策 


  落实分工表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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